苏银保监发〔2022〕15号
各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保险公司,各省级银行保险社团:
2021年,我局组织全省银行保险机构围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开展了“四保障六提升”行动。行动实施以来,各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创新产品服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持续加大服务力度,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推动全省银行保险机构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优化金融供给,坚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循环畅通,给合2022年新形势新要求,现就深化“四保障六提升”行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保障全省扩大投资金融需求
(一)做好重大项目融资对接。各银行机构要高效对接省市两级重大项目,加大走访力度,提供精准服务,力争上半年实现全省市级以上重大项目走访全覆盖。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及有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要建立专项工作机制,定期跟踪项目进展和金融需求,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重大项目开展预评审。
(二)强化重点领域投资服务。鼓励各银行机构统筹运用信贷、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切实为全省重大产业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民生保障等领域投资提供高效配套金融服务。创新商业化投融资运作模式,加大对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等“两新一重”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保险资金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形式支持我省重大项目建设。
二、保障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金融需求
(三)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投入。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根据我局关于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大对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信贷投入,积极对接全省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计划,支持传统产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促进制造业向高端化、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支持保险机构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
(四)优化制造业金融工作机制。各银行机构要完善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考核约束,完善差异化信贷政策,实行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积极向制造业企业让利。加强行业研究和金融创新,开发符合制造业特点和需求的金融产品,努力提升制造业贷款占比。优化制造业信贷结构,持续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
三、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金融需求
(五)加强全省产业强链金融服务。支持各银行机构围绕全省“产业强链”三年行动计划,根据自身业务优势建立行领导挂钩产业链制度,积极打造全方位资金支持链。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攻坚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支持,助力解决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卡脖子”问题。
(六)支持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加大对运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资金支持,做好相关贷款的接续转换,避免行业性抽贷断贷。对货车司机偿还汽车贷款暂时困难的,视情合理给予续贷或展期安排。鼓励对交通运输企业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加强政银企对接,提供灵活便捷服务。
(七)探索创新供应链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以产业链供应链龙头企业为核心,加强合作与共享,深化信息协同和科技赋能,整合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等信息,快速响应核心企业和配套企业金融需求,创新服务模式和产品,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
四、保障社会民生金融需求
(八)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围绕新市民在创业、就业、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的金融需求,积极对接地方政府具体支持政策,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银行保险机构针对新市民群体的创业形态、收入特点和资产状况,加强分层分类管理,定制快捷准入流程,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升金融服务均等性和便利度,助力新市民更好地安居创业。
(九)支持养老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推动专属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支持保险机构重点发展保障性强、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需求的商业养老保险,鼓励布局养老服务产业,逐步形成医养康养相结合、低中高端全覆盖的养老社区和养老服务模式。引导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发展,进一步扩大参保覆盖面,提升保障服务水平。规范发展大病保险和城市定制型医疗补充保险,助力构建多元化医疗保障体系。
(十)发挥保险参与社会治理功能。支持保险行业深入参与社会治理和安全生产,落实风险减量管理,切实提高保险理赔工作效率,更好发挥保险“社会稳定器”作用。各保险机构要继续服务好疫情防控工作,针对新冠疫苗生产运输接种全流程风险提供合适保障和保险服务。要继续落实25个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方案,做好承保全过程的风险评估,提升保险行业参与安全生产治理能力。支持开展智能监控技术在重型货车领域应用试点,提升道路货运安全水平。支持扩大新型城乡家财险服务面。
(十一)积极帮扶因疫情影响的受困主体。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继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人细化纾困措施,给予金融资源倾斜,助力保企业稳就业。各银行机构要主动摸排贷款到期情况,提前对接续贷需求,对信用记录良好、有还款意愿但存在临时性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客户,统筹考虑续贷、展期等手段,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各保险机构要优化保险产品,为疫情可能导致企业停工等损失风险提供保险保障。针对市场主体因疫情影响提出的各类金融诉求,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及时响应并妥善处理。
(十二)做好住房领域金融服务。坚持“房住不炒”定位,持续完善“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房地产长效机制。因城施策落实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更好满足首套房和改善性住房合理金融需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和保障性住房发展。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做好重点房地产企业风险处置项目并购的金融服务。要执行好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区分项目风险和企业集团风险,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要及时优化信贷政策,灵活调整受疫情影响人群个人住房贷款还款计划。
五、提升小微民营企业金融服务
(十三)推动小微金融服务增量提质降本。继续保持全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户数“两增”;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持续提高普惠型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努力提升小微企业贷款户中首贷户的比重,力争新增小微企业首贷户占比高于上年同期。在确保信贷投放增量扩面的基础上,力争2022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2021年有所下降。深化银保合作,在风险可控、不加重企业实际融资负担的前提下,创新面向小微企业的保单融资产品,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和保障服务。
(十四)深入推进首贷扩面专项行动。巩固首贷扩面专项行动成果,加强小微企业融资对接动态管理,开展再对接和回头看,持续推动形成首贷扩面长效化工作机制。根据前期走访成效开展首贷轮换对接,为对接未成功的小微企业无贷户重新分配责任单位,持续跟踪了解小微企业经营状况变化,对达到授信标准的企业第一时间提供融资支持,有效拓展对接服务覆盖范围。
(十五)完善小微民营金融工作机制。各银行机构要对照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指标和上年度评价结果,逐项查漏补缺,严格落实服务机制、资源配置、绩效考核、风险管理、授信尽职免责等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小微民营企业授信尽职免责评价标准,优化尽职免责认定流程并有效落实。要优化融资期限管理,科学匹配小微民营企业合理融资需求,灵活设置贷款期限,持续推广“随借随还”模式,深入推进续贷业务发展,提升中长期贷款占比,力争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增速超过去年同期水平。
(十六)持续改善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各银行机构要优化授信管理机制,在信贷准入、业务流程等方面对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加强监管督导和考核,推动总体实现“民营企业贷款在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的比重进一步提高,并将融资成本控制在合理水平”目标。持续发挥民营企业融资会诊帮扶机制作用,引导银行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暂遇困难的大中型民营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一企一策”研究会商纾困化解方案。对已帮扶的大中型民营企业进行“回头看”,做好跟踪评估,做实帮扶措施,有效稳定企业融资环境。
六、提升全面乡村振兴金融服务
(十七)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力度。各银行机构要持续加大对“三农”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要积极与总行沟通,争取合理的涉农和普惠型涉农信贷额度,确保完成总行下达的信贷计划。辖内各法人银行要在保持同口径涉农贷款和普惠型涉农贷款余额持续增长的基础上,完成差异化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考核目标。要扎实做好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工作,继续保持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基本全覆盖。要加大县域金融资源供给,确保县域存贷比保持在合理范围,并向全省产粮大县和富民强村重点帮促县倾斜配置信贷资源。
(十八)推进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试点示范。全面梳理总结2019年试点以来的经验成效,围绕“四个全覆盖、四个再优化”总体目标,推动完善试点乡镇“政银保企”现场对接等工作机制,聚焦试点乡镇金融需求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在金融有效服务乡村产业、健全风险分担补偿机制、金融科技赋能数字乡村建设、基层党组织共建等方面探索创新,实现金融服务与乡村社会治理有效融合,形成较为成熟的金融服务示范方案并积极推广。
(十九)持续优化农村金融服务。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首贷扩面行动,各银行机构要加大走访力度,力争2022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建档评级全覆盖。促进农户贷款增信扩面提质,推动“整村授信”、信用村建设工作,推广信用化、线上化服务模式,改进贷款期限管理,提升农户贷款的便捷度和覆盖面。在各地“一村两顾问”“金融副镇长”等实践探索的基础上,鼓励金融机构人员以多种形式下沉农村开展服务。
(二十)加大重点帮促地区金融支持。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富民强村帮促行动实施意见,继续加大对12个重点帮促县和6+2片区的金融支持力度,优化机构网点布局,推动当地信贷增量降本、保险增品扩面。通过加大产业投入、支持美丽乡村建设、提高低收入人口金融服务水平等系列举措,切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二十一)增强保险服务乡村振兴功能作用。配合省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系统梳理省颁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费率,合理调整优化保险条款费率。鼓励探索开展生猪价格保险和“保险+期货”试点,深入推动三大主粮作物完全成本保险产粮大县全覆盖,积极开展玉米种植收入保险,大力发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提高农业农村自然灾害保险保障水平。不断健全农业保险基层服务评价考核指标,探索将部分重要险种承保覆盖率与承保机构服务能力评价相结合。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实现业务协同与资源融合,发挥农业保险保单增信作用,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贷、保险等综合金融服务。
七、提升外贸外资金融服务
(二十二)助力跨周期调节稳定外贸外资。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实施为契机,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精准有效服务外贸外资企业稳定发展。辖内进出口银行分支机构要积极争取总行稳外贸专项贷款在江苏额度,支持政策性银行和开发性银行扩大外贸小微企业转贷款规模。积极创新产品服务,加大对跨境电商、海外仓建设、外贸领域数字化转型等新业态新模式的金融支持。
(二十三)完善机制提升外贸外资服务质量。银行保险机构要及时关注外贸外资企业金融服务诉求,结合外贸外资特点提供针对性金融解决方案。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作用,进一步优化出口信保承保和理赔条件,扩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承保覆盖面和规模,积极支持江苏外贸出口。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根据监管要求,精准支持境外投资重点领域和项目。支持银行保险机构依托外贸企业的应收账款、仓单、订单,提供便利化金融服务。
八、提升促进消费金融服务
(二十四)推动全省消费持续恢复。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政策,细化完善具体措施,加大对消费相关市场主体的纾困帮扶力度。积极对接相关政府部门,对涉及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的市场主体合理金融需求,要开辟绿色通道,提高服务效率。综合运用好财税相关政策,助力线上线下消费深度融合,有效稳定市场预期,助力提振消费意愿。
(二十五)支持消费扩容提质。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结合实际消费场景创新信贷管理模式,丰富产品服务体系,积极服务首店经济、首发经济、夜经济,支持数字电商企业和智慧零售网点建设,推动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促进绿色家电和新能源汽车消费,助力培育医疗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等消费热点,进一步激发文旅消费潜力。
九、提升科技自立自强金融服务
(二十六)推动科技金融服务提质增效。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着力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科技金融服务新模式,积极助力国家重大科技任务,更好服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积极稳妥推进银行机构参与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线上办理试点工作,提升科技型企业融资便利度。鼓励保险机构完善科技保险产品体系,形成覆盖科技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保险保障,加大科研物资设备和科研成果质量的保障力度。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融入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产融协作,加快创新与数字经济特点相适应的金融服务模式,支持企业转型发展。
(二十七)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对接专项行动。深化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联合省科技厅在全省开展为期9个月的融资对接行动,组织银行机构对接全省7.23万户科技型中小企业,推动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余额、有贷款户数较上年明显增长,首贷、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显著增加。各银行机构要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阶段特点、金融需求和风险特征,合理确定贷款品种、利率定价、利息还付方式和贷款期限,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根据企业真实有效融资需求匹配金融产品和服务。
十、提升绿色发展金融服务
(二十八)积极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围绕科学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组织开展银行业保险业支持碳达峰碳中和行动,保障绿色低碳重点领域金融供给,稳步提升绿色信贷占比,提高绿色低碳领域保险保障水平。鼓励银行机构推进碳排放权等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创新,支持煤电改造升级项目、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大对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项目和产业的支持力度。做好能源电力保供金融保障,满足能源电力供应合理资金需求。指导省银行业协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建立动态专家库,完善行业交流学习平台。
(二十九)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大对绿色低碳产业培育的支持力度,助力绿色低碳技术攻关和应用示范,鼓励针对绿色技术创新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围绕长江大保护,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助力深化“美丽岸线”建设。支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依法合规探索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产业发展”融资模式。全面服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参与环境风险治理体系建设,做好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主体环境风险管理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层层落实一把手负责制,结合新的形势要求和自身业务实际,及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确保各项目标和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同时,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统筹做好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服务价格管理要求,规范收费,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综合融资成本。各省级银行保险社团要积极开展行业交流,加强信息共享。各级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强与政府部门协同,发挥政策合力,在信贷投放、保险保障、产品服务创新、数据质量等方面加强日常督导和监管评价,对推进成效不明显的银行保险机构,视情采取相应措施。各银保监分局、各银行保险机构继续按照苏银保监发〔2021〕20号文件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意见要求及时报告行动进展。(来自: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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